―当代中国杰出的精神团体领袖转型政治领袖实录
美国国会、国务院权威机构评估中共伪造张宏宝罪证的两份文件
引言
1月20日,香港信息中心关于美国国会和国务院权威机构的两份文件怀疑中共指控张宏宝罪证是伪造的消息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现全文载出。
美国国会法律研究理事会(Directorate of Legal Research of Law Library of Congress) 致美国司法部和移民总局(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 INS of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的司法鉴定报告,对中国政府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司法鉴定和评估 ,指出:“文件的确实性值得怀疑,可能是中共当局对张宏宝精心炮制出的一份文件”,并强调“对张宏宝刑事指控时间与镇压中国非官方的精神运动的时间相吻合。”美国国务院人权局(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致美国移民法院(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 of Immigration Court)的评估报告,也明确表示:四位举报人的证据存在诸多时间上的问题,中国常用S犯罪陷害被取缔的宗教及准宗教领袖和从事政府反对活动的人,中国公安和警察确实有刑讯逼供和进行有政治目的刑事起诉。
6月13日,移民法庭曾裁定给张宏宝以政治庇护,7月28日,由于中共用指控的伪证进行拦截,国务院和国会的两个权威机构对这些伪证进行鉴定评估后形成文件,于9月21日前送达移民总局和移民法庭。
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移民总局及他的上级主管部门美国司法部竟无视这些权威性的鉴定评估报告,继续给移民法庭施加压力,导致移民法庭将已给张的“政治庇护”改判成“反虐待保护”和“终止递解出境”。
更令人费解的是移民局并不就此善罢甘休,而是得寸进尺地进一步提出要求移民上诉法庭,将已给张的“反虐待保护” 和“终止递解出境”改为遣送第三国。(遣送张到第三国的实质是:不在美国引渡,只是变换招数协助中共到第三国引渡张回国;或者选择中共便于下手的第三国,在那里消灭张)。而且继续进行关押已达四月之久。当张的律师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出使用“人身保护令”状的申请,要求美国移民当局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停止继续关押张宏宝先生的错误作法时,关岛当地移民局负责人声称,他们无权决定,关押的命令来自上峰,很高的上峰,此上峰究竟是司法部长,还是白宫,世人等待着真象大白的一天。
这一典型的政治庇护案变得如此扑朔迷离,难道真象人们传言的确有桌面底下的肮脏交易吗?
文件之一:
发稿人:民主人权及劳工局
国家报告和政治庇护事务办公室主任,Marc.J.Susser
发稿日期:2000年8月16日
姓名:张宏宝
A#:
国家:中国
致移民法院移民审核行政办公室
595. Ala Moana Blvd,
Honolulu, HI 96813-4999
亲爱的移民法官:
贵处请求对上述姓名的寻求在美国政治庇护者的申请提供一个顾问性意见,在此,我们对该要求作出书面答复,下列意见应结合国务院的最近的“政治庇护要求权与国家状况简述”,及最近的“关于中国人权实施情况的国家报告”予以考虑。还该结合“1998年―1999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中国部分”来考虑。
申请者的政治庇护要求是基于他作为中功这一气功运动领袖而提出的。
“中功”是中华养生益智功的简称。该组织于1987年由张宏宝在中国创建,象其它气功组织一样,中功教导说,通过冥想和练功,人体的生命力或气,可被用来达到治愈疾病及使精神向上升华的目的。中功还着重医学问题的诊断和治愈。中功是一个全国性的运动,在陕西省、内蒙古、广西自治区、云南省和天津市拥有强大的分支机构。
1999年末或2000年初,中功作为一个“XX”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缔;现不清楚,该组织在被取缔之前是否已合法注册。取缔中功是中国对被政府视为“XX”的那些组织进行大规模镇压的一部分。1999年下半年,特别是1999年10月至2000年底这一期间内,几个其它组织包括法轮功、其它气功组织及各种基督教会,也被政府取缔。中功宣称,它在取缔以前拥有一千多个培训中心(包括大学),18万以上的教职员工,及多达二千万的支持者。据报,培训中心自1999年10月起,全部被政府关闭。中功还拥有许多企业,包括从事旅游业及制造保健用品的麒麟集团。这些企业自1999年下半年起全部被没收或关闭。我们没有获悉中功的参与者,象法轮功那样遭到大规模逮捕的消息,但是,中功的参与者,特别是高层负责人已经被逮捕。《纽约时报》报道,中功在浙江省的高层负责人陈金龙,于2000年1月以非法行医而被定罪,并被判处二年徒刑。另据报导,自1999年10月起,多达600名中功的参与者被关押。据该组织的一位代表称,至少有25名高层领导人仍在押。
我们无法评估中国政府对该政治庇护申请者所作出的具体指控。中国政府自1990年代初期就开始对该申请者进行调查,不过,不清楚是什么原因。然而,当把最近收到的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材料中概述的为表面上的调查和所得出的罪名所选择的时机与指控犯罪的日期对照起来看时,就可能会对指控申请人的罪名引起疑问,这或许有进一步复查的价值。例如,我们注意到,中国政府提供的那份材料详述,YY案被控告发生于1990年6月和11月,1991年1月及1994年5月。一份报告说,在1990年10月收到第一宗指控张宏宝犯有YY罪的举报之后,立即开始对其刑事指控进行调查,但是,没收到中国政府任何签署日期早于中国政府对中功采取行动后的九年多之后的1999年11月的调查报告或声明。同样地,对其伪造证件的指控发生于1993年,但所收到的有关伪造证件案的调查声明的签署日期没有早于1999年12月的。
中国在以往,已经制造过S犯罪或经济犯罪的罪名,来对那些被取缔的宗教或准宗教团体的领袖,以及那些从事政府所反对的活动的人进行指控。例如,1998年12月29日,潜回中国并从事政治活动的政治异见流亡者,被当局以嫖娼罪判以三年劳教。据可靠报告,这些罪名均是由当局捏造的。1999年8月,创建“自由文艺复兴党”的诗人余新娇被定为YY罪,并处以7年徒刑。刘家国,至高无上主神教的领袖,在被控YY11名妇女及对其教徒诈骗之后,于1999年10月被处决。根据保护记者委员会一份最近的报道,记者高秦荣,在他报道了山西省运城地方官员腐化堕落之后,于1998年12月以受贿罪、盗用公款罪、拉皮条罪被监禁。据报,高于1999年4月被定罪并被判处13年徒刑。虽然高所报道的腐败行为已成了一条全国性的新闻,然而报道中报牵涉的那些地方官员却没有因他们的行为而受到责备。
我们还注意到,中国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通常会在审讯中施以酷刑,并对具有政治目的人施以刑事起诉。(参见“1999年关于中国人权实施情况的国家报告”)
如果你们收到另外的值得进一步考虑的情报,我们将乐意再一次审核这些档案文件。
国家报告和政治庇护事务办公室主任
Marc J Susser 谨启
文件之二:
国 会 图 书 馆
华盛顿特区
法律图书馆
法律研究理事会
附件5
参考文件号No. 2000-9599
2000年9月11日
亲爱的阿切先生:
应您最近要求帮助查找详述张宏宝严重刑事罪名的文件的确实性问题,请查附件,一份根据国会法律图书馆所收藏的文件原件照相复制件以及可能找到的资料作出的报告。
按我们的意见,文件的确实性是值得怀疑的。此评估意见的理由在该报告中有详细说明。首先的理由,在于那些文件对于为什么在案件发生后十年才告发张先生的疑问没有解答,并且在作案时间(1990-1994)上没有提供证实文件也是问题。其次的理由是对于为什么受害人过了这么长时间才报案没作解释。虽然有一位受害人曾声称1990年报过YY,但没有当时的文件;她的证词却是在2000年签的字。其他三位受害人签署证词的日期是1999年11月或12月。其他理由和观点也在法律图书馆的报告中提出。
希望这份信息对您有用。
国会法律图书馆
法律研究理事会
谨 上
阿切先生
美国司法部
移民局法律总顾问办公室
法律总顾问助理
华盛顿特区 NW(西北)
1街425号 20536
关于张宏宝政治庇护案证据材料的法律意见
任务的性质
司法部移民局总诉讼律师办公室已要求国会法律图书馆评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提供给司法部及国务院某些文件的照相复制件。文件详述了张宏宝,一位在美国寻求政治庇护的中国公民被指控犯有严重的刑事罪现在牵扯到递解出境程序。张是中国一个大规模精神运动,中华养生益智功,通称为“中功”的创始人和领袖。
总诉讼律师办公室试图去确定,在张的听证会上,移民局是不是会或者在什么情形下希望将文件引伸为证据,具体地说,他们想得到所提到对文件可靠性的意见。
文件
文件复件由经公证的《张宏宝活动的调查报告》(以中文及经公证的英文译文书写)和调查报告所引用的九份附件组成。提供的是盖有长安公证处公章的公证文件。附件也几乎全部被翻译成英文。包括有关张宏宝的身份(I);四位妇女对其犯有YY罪的指控(李文志、张映霞、廖春燕、张凤)(II-V);他伪造的身份证及非法偷越国境(VI);此外,还有有关的刑事法细则和刑事诉讼法细则(VII)及北京市公安局(VIII)、蒲城县公安局(IX)对张发出的逮捕令。
总评估
按我们的看法,文件的确实性值得怀疑,可能是中共当局对张宏宝精心炮制出的一份文件。这样,即使文件本身是真实的,但整个案子却是由制造出的有法律追溯力的文件捏造成的。如果人们试问,这种捏造是怎样被和谐地结合起来的,那么他应该注意到,在中国大陆,没有司法的独立性,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基本上还是被中共各级政法委员会所控制。创作文件的当局可能得到了来自高层的指令,如,最高层中央政法委员会。在1998年12月31日时,中央政法委员会由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时还是中共书记处书记),七名委员,一名秘书长(中央政法委委员兼),二名付秘书长组成。七名委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的负责人。而且,公证处受制于司法部的监视之下。
理由
1.作出上述评估的理由是,文件暴露出了几个问题。首先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中共当局花费了十年的时间(从指控的第一件YY案声称报案的时间算起)才对张宏宝发出了逮捕令?北京市和蒲城县的逮捕令签署日期均为2000年(分别为6月7日和7月25日),检察官和受害者声明的签署日期不是1999年,就是2000年,而指控的YY案发生在1990年(两位受害者),1991年和1994年。
北京市公安局在引述李文志(1990年)一案中声称“案发后立刻开始侦察工作”,然而,直到2000年以前,没有出现任何文件,也没有发出任何一张逮捕令。调查报告继续说道,侦察工作进行得“十分深入”,检查官还发现了张宏宝犯有其它YY罪的证据事实。但从案发时至该份报告出笼之前的期间内,没有一份官方的文件。
还应指出每一份检察官的证词均说“我的同事×和我接到”控告张宏宝犯有YY罪的指控也是疑问。它暗示受害者报了案。但是这种语言是含糊不清的。令人费解的是,受害者是否的确报了案,或是否作为全面调查的一部分,由北京当局转交到检察官手中。由此,如从北京当局那里收到了一份指控作为调查的一个延续,应在检察官的证词中提到这一事实。
最后,根据人民公安法,人民警察有权防止、制止和调查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调查这种行为,根据法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关押、搜查、逮捕或其它强制性措施。他们还可以“不拖延地处置公民的报案”。在此,需要再一次地重复这样一个问题,特别是在这样一个涉及严重YY罪的案子中,对张宏宝的控告为什么花费了如此长的时间。
2.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四个受害者中的三个都没有立刻报案,张映霞(文件附件3)、廖春燕(文件附件4)和张凤(文件附件5)控告张宏宝证词签署日期分别是1999年11月9日、1999年11月22日和1999年12月3日,每一个案子的检察官都报告说,他们分别在上述日期收到了对张的指控。而YY案则分别发生于1990年、1991年和1994年。
李文志(文件附件2)是唯一一位在案发时略为相近的时间内报案(报案中说明YY案发时间)的受害者。她在其陈述中说,于1990年6月16日被YY,并于1990年10月报案。然而,其证词的签署日期是2000年5月22日,没有提供签有1990年这一日期的声明。此外,李说,“她当时”强烈要求应将张宏宝绳之以法。她在下一段接着说“我再一次地强烈要求中国政府的法律执行部门逮捕张宏宝,还我一个公正!”李的丈夫的声明重复了李的声明。他说,他妻子1990年10月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强烈敦促应审判张宏宝。“作为受害者的丈夫,我强烈要求政府法律部门严厉制裁张宏宝。”在下一段中,他声称“作为受害者的一名家庭成员,我再一次呼吁中国政府的法律部门,将张宏宝诉之以法,以维护我妻子李文志和我家庭的公正。”此外,由李的丈夫,作为证据而呈交的那一页日历(指案发当天的1990年6月16日)用一种很大的字体潦潦草草地写道:“燃烧羞耻之日,报仇。”使用了这么强烈的语言,迫使人们再一次地试问,为什么当局取证及发出逮捕令竟用去了十年的时间。
按照在案发时已生效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13条提供的法律范畴,当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时,国家机构、团体、企业、学校及公民本人有权并有义务将投诉和控告报告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投诉和指控可以书面及口头的形式呈交,收到口头指控的有关人员要作书面记录,该记录经向指控方宣读并发现准确无误之后,控方须在此记录上签名或盖上她/他的图章。如控方不想公开自己的身份时,可为其保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应“迅速地审阅有关材料,如这些机构相信事实成立,须追求刑事责任时,可立案。如决定不予立案,须向投诉者通告其理由。刑事诉讼法的这些条文,再一次使我们发出这样一种疑问,受害者为何没有在当时报案?有关机关为什么花这么长的时间去行动?为什么案发时没有任何文件形式的罪证。
3.文件指出,当局在1999年12月调查一个无关的刑事案件时,纯属巧合地发现了张宏宝的伪造身份证,这种巧合正好发生在三名受害者提出证词的同一时期,似乎值得怀疑。
进一步评论
在检察官的证词中,检察官对四案中的三案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236条:关于YY罪的条文。而根据刑法第12条,在中共建政后及修订的法律实施之前,似乎一个命令便可定罪,并且即使按照刑法总则第Ⅳ章第8节来看,也应依据法律在案发的时间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也许作为某种参考条文,旧的刑法第139条在案发时依然有效。但旧版和新版的两个条款对YY罪基本上作出了同样的处罚规定:即,对YY罪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徒刑,如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判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新刑法清楚地说明判处重刑的五种情况)
附件3,检察官证词附件(张映霞YY案调查报告)和“受害者”证词两者都指出,张映霞生于1935年。然而,张身份证复印件指出她生于1939年。如身份证有效,则似乎令人奇怪,受害者至少不应在出生日期上犯错误。
对张宏宝的刑事指控时间与镇压中国非官方的精神运动的时间相吻合(镇压开始于1999年,目标是法轮功),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30日通过了一项《取缔XX组织,防止及严惩XX活动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1999年10月8日和9日分别通过了“处理组织并运用XX团体进行犯罪案件的有关法律的说明”。决议在第一条中指出:
1.根据法律应坚决取缔XX组织,并且应对其全部犯罪活动严肃处理。披着宗教、气功或其它形式外衣的XX,采用各种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应根据法律予以取缔并严厉处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司法管理机构应履行其职责。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对那些组织XX团体利用XX组织,违犯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欺骗他人导致死亡,YY妇女,诈骗他人钱财或用迷信及XX进行其他犯罪的人必须依据法律严厉打击。
人大决议和司法的补充说明是在法轮功弟子于1999年4月25日在中共大本营外举行了大规模抗议活动之后被通过的。这一大规模的示威使中共当局极为震惊。对法轮功(将道教、佛教结合到气功中的一种气功)及之后其它气功团体的镇压,这一年不断加剧。2000年5月政府发布了关于气功的新规定。规定要求每一气功团体需建有党支部,须由民政部注册,并由卫生部或国家体育总局来监控。在2000年8月的一份内部文件中,江泽民主席号召要坚决镇压法轮功和严密监视(加强管制)中功,他号召要肃清中功的主要成员,以防止中功发展成为一个可能威胁到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据香港人权民运信息中心的消息,自张宏宝在美国政治庇护的申请于8月初为世人皆知之后,对张宏宝一案的大量新闻报道使中共感到不安。总之,可以提出这样一个理由来论证,对象法轮功这样一个团体负责人所采取的最早的镇压发生在1999年4月那次抗议示威之后不久,同年10月在加强对气功团体镇压的同时,法律手段也在加强。当局对这些气功领导人控制活动的加强,也可能是为什么对张指控文件的所有签署日期均是2000年的理由。
终结句
2000年9月3日电视台播放了CBS“60分种”新闻节目主持人麦克・华莱士对江泽民主席的访谈录,江在谈到李文和案时,引用了一句中国古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同样的描述也适用于张宏宝案。我们的观点是,文件从其本身的形式上来说是真实的,但是,就其内容来看,有关机构可能接到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这样高层的命令,必须制造这种文件,所以主要内容的真实程度大可值得怀疑。
起草: 国会法律图书馆,法律研究理事会 2000年9月
2.张宏宝政治案深度曝光―美国法庭给张宏宝的两份判决书摘要
3.美国司法部移民法庭移民案例审阅办公厅关于张宏宝政治庇护法官的判决词
(2000年6月13日)
4.美国司法部移民法庭移民案例审阅办公厅关于张宏宝政治庇护法官的判决词
(20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