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杰出的精神团体领袖转型政治领袖实录
美国司法部移民法庭移民案例审阅办公厅
关于张宏宝政治庇护法官的判决词(摘要)
(9月20日)
地点:关岛 Hagatna
时间:2000年9月20日(关岛时间:9月21日)
移民局提出诉讼,指控被告人冒用印度尼西亚护照,以假名XXX在关岛国际机场入境;移民局还提出诉讼,被告人还企图以豁免签证入境,但未被批准,而是以政治庇护进行审理。
移民局提交了两份国家报告,并说明报告中的资料都已审查过。被告人同时还递交了材料来证明由于他是麒麟集团的成员,受到中共的迫害,所以他提出政治庇护申请。
被告人代表自己作证,并被移民局律师交替提问,可是,移民局通知法庭,指被告人的联邦调查局的指模鉴定尚未收到,法庭如果继续开庭,将是违法的。同时,移民局还表示,即便指模鉴定收到了也不可能批准被告人政治庇护的申请。
根据移民法第208条,被告人要根据法律101章(a)部分第42项里给难民所下的定义来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政治庇护条件。“难民”的定义是指被告人必需说明曾在自己的母国受到过迫害,或者产生恐惧感。怕今后会因种族、宗教、国籍、某社会组织成员、或因政治观点而受到迫害,对于因政治观点不同而受到迫害,申请人要证明他主观上的恐惧感是基于客观条件所产生的。申请人必须例举足够的事实来证明他本人若是回到母国或去其他地方,将必遭到迫害。申请人必须是不自愿和害怕回到母国。最后,申请人必须申明政治庇护是唯一的选择。
根据法令第241章(b)节第三条,关于不递解出境的条件是申请者必须以确凿的事实来证明他在母国会因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成员或不同政见而受到危及生命或失去自由的威胁。这就是说,申请者必须证明以上任何一条都会使他受到迫害。于1997年4月1日或以后申请庇护者,也符合“不递解出境”或联合国通过的“反虐待保护”法令。如果申请者表明他将在被递解之国受到虐待,可以考虑要求获准“不递解出境”或“反虐待保护”。
提出“不递解出境”、“反虐待保护”的申请者有责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将会在被递解入境的国家里受到迫害。
移民局上诉委员会要求有具体的、详细的、真实的证据或详细证据与确凿背景材料结合的证据作为政治庇护申请的依据。
申请人的证词所提供可信的、一致的、详细的材料,足以证明他因将在母国受到迫害而产生的恐惧感。
在庭审上,法庭还对被告的品行进行了仔细的观察。他体魄健壮,沉着冷静、他还当场示范表演了气功。他的品行与他本人自传里所描写的是相符的。基于被告人的品行,他确实与众不同,这与他提供的证词和文件是相符的。表明了他的确是中国一个大团体的杰出创始人和领导者。
在对申请事项作具体审理之前,法庭要求研究整个案件的审理程序。移民局于2000年7月28日向法庭提交证明,说联邦调查局的指模卡已到,指模清楚。当时被告以为可以结案了。然而,就在同一次的庭审上,移民局又指控。结果,又是拖延时间,要等中国大使馆的信件到来后,再由移民局遣送局联络员转交于法庭再审理。这一举动使被告惊讶不已。最后,法官同意延期开庭审理。移民局再次指控,此外,法庭还要求听取国务院的意见。国务院作了答复,并提供了意见。法庭向双方提供了国务院的有关意见。在国务院2000年8月16日的信函中,国务院认为:“对中国政府的指控不宜作任何评估”。国务院在信中表示意见是在审阅了中国政府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作出的。在收到国务院的意见后,移民局又提出了再等一等。法庭又同意了。与此同时,法庭允许被告陈述证词对中国政府的指控进行反驳,被告作了必要的答辩。在这期间,媒体报道了被告的政治庇护申请程序的相关消息,文章很多。移民局还咨询了国会图书馆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情况,法庭表示将会全面、公正地参考国务院提供的材料。值得一提的是,在《2000年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关于“中国”一文中,描述了被告人创建的中功。
当法庭收到所有的证据后,移民局又提出要继续调查中国政府对被告人的指控。但是,移民局律师却不能清楚地说明作什么样的调查,由谁调查,什么时候调查完毕。移民局在关岛分别于9月1日、9月19日及9月20日,几次口头要求法庭单独庭审被告人,并要求继续将他关押。移民局律师说要提问被告人有关中国政府对他的指控及移民局调查到的材料。该律师还说,移民局无法证实中国政府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移民局提议要单独审讯被告,以观察他的言行是否一致,与以前提供的证词有无矛盾,以便作为在单独庭审时控方的依据。按移民局的提议,庭审时间为2000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或者2000年12月4日至12月8日,地点在关岛(法庭事先已作出了以上安排)。移民局还声明,在2000年6月13日的庭审上,他们不知道中国政府对被告人的指控。
被告人反复申明,从2000年8月4日起的遣送庭审应该以批准庇护结案,因为他的指模鉴定已完成,他本人没有犯罪记录。被告人再三强调,中国政府和中共一惯是以制造伪证来诬陷著名人士的。移民局、国务院、国会图书馆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意见。被告人也提供很多有关新闻报道,以及前面提及的《2000年国际宗教自由》关于“中国”的文章,他上交了许多材料以证明他没有犯YY或S骚扰罪,被告还以书面证词来否认他犯有刑事罪责。否认他对中功人员进行性攻击。被告人反对拖延审理他的政治庇护申请,因为他已被关押在关岛监狱达7个月之久。
法庭驳回了移民局有关重新在关岛进行单独审讯的要求,移民局何时准备审理此案尚未定。法庭认为,无需再对被告人的言行作观察,对于中国政府的指控也没有必要再进行审讯,很明显,被告人不会承认有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法庭转向政治庇护申请的审理,被告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是中功的创始人和领袖。2000年8月16日的国务院信函和2000年关于中国报告中都提到这一点。即便撇开被告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仅国务院的材料就已足以说明被告人可以称为“难民”,因为他是中功的成员之一,或者可以讲他是宗教和持不同政见而受到迫害的。被告人强调指出:中共特别害怕中功这一类团体。因为它们可以形成一股政治力量。被告人还提到,他曾经和中共上层人物来往密切,为他们提供健身服务。他本人也曾公开反对过中共政府。根据法案208(b)(2)(A)(iii),移民局认为,被告人不符合政治庇护条件。这是他们收到中共的上述材料后提出的主要的关键问题。根据以上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司法部部长判定侨民入美国之前或在他国犯有刑事罪,不可获准政治庇护,而对于被告人而言,没有证据来证明他犯有刑事罪。
本庭收悉了国务院提供的信息,考虑了移民局的意见。审阅了被告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但本庭没有发现法案208(b)(2)(A)(iii)关于政治庇护申请的例外规定。尽管有材料说被告犯有刑事罪,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而中共提供的审讯资料都不符合专业水平,都凭调查人员的主观结论为准,而没有客观事实作依据。另外,材料拼拼凑凑,时间显得仓促,令人不能不怀疑。还有,1994年被告人离开中国之前,警方为何不以S攻击罪而逮捕他呢?如果中共在1990年或1991年发出逮捕令,被告人会很容易被发现并于逮捕。本庭也未发现其他有碍于政治庇护申请的证据,但本庭也不排除移民局律师会提供其他证据的可能性。
本庭认为,有足够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是“难民”,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在2000年6月13日的庭审结束时,被告人认为根据移民法令,他应该属于“难民”身份。在这之前,本庭也认为没有充分的理由拒批被告的政治庇护申请。况且,案例已进入结案程序,因为被告人的指模鉴定合格。然而,移民局却转交了中国大使馆的证据。被告人作了反驳。他声称自己是“麒麟文化”的创始人(该文化类似气功,有益于身心健康)。该组织有二千万乃至三千八百万的跟随者。在全中国有成千上万的教学中心,至1999年被中共关闭时其资产达到数亿美元。显然,麒麟文化有着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之根基,深入人心。被告人还认为,他的组织有利于美国,并将被美国人民所接纳。
本庭审阅被告人递交的材料,其中包括香港人权民运信息中心写给他的信函,信中表彰被告人的杰出表现以及优良品德。还包括其他证人的信件,例如,闫XX等。闫XX是被告人的合作者。她在2000年8月14日的信中写到:中共提供的材料都是“纯粹伪造”的,企图强迫 张宏宝承认,从而置他于死地。原因是他持有不同政见,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并领导着庞大的组织、严密的机构。”她证实被告人离开中国,是为了免遭中共的迫害。并指证在中共大使馆向移民局法官指控张之前,大量的中共文件中并没有任何指控张的内容。她提供了不少参考材料。在证词中她说,在中国“以捏造的罪名来诬陷持不同政见人士是中共玩弄司空见惯的伎俩。”
在被告人的声明中他否认中共的所有指控,他认为这是中共在捏造罪名,对他进行政治迫害。总之,被告人否认犯有S攻击或YY罪。
此外,被告人离开中国后,完全可以找到安身之处。在“我的自传(简历)”中被告人提到公安人员1994年就开始“跟踪”他,企图逮捕他。结果他顺利地逃离了中国,到了澳大利亚,继续指导中功运作。后来,他在东南亚从这个国家转到那个国家,一直到被迫离开东南亚,来到关岛。为寻求“道义上的援助和政治庇护”。
在I-589申请表中,被告人填写离开中国的日期为1994年6月。而他到达关岛是2000年1月29日。表中没有详细说明,他离开中国后,直到持他人护照进入关岛的这段时间内,为什么没有在他所到过的国家提出政治庇护申请。I-539表中填明被告人曾到过9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和泰国。被告在申请中的第6页中说,他没有向这些国家提出政治庇护申请,原因是他没打算要申请庇护……。然而被告人说他到关岛是为了“中功组织”。而并非“为自己”,……本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将被告人会在他国得到安身之处可能性考虑进去。鉴于被告人的特殊案情,本庭认为被告人持印度尼西亚护照入境不属于不利因素。可是,本庭也发现被告人在他国,尤其在澳大利亚,继续从事他的事业,操纵中功组织的运作。他有可能会选择其中一国,永久居留下来。
本庭对麒麟文化的作用究竟有多大仍存在疑问。然而,被告人实际上做了不少有益于社会的事。比如1998年被告捐献了巨款帮助华北水灾救济活动。
作为移民法官,应始终清楚这一点:申请政治庇护,除了要符合法律制定的规则外,还要考虑相关的事例,作周密的调查,再作最后的决定。在美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进入关岛之前,曾犯有刑事罪。本庭仍将按有关规定作谨慎决定。莎士比亚说过:“对任何事情要多提问,是解决问题的明智做法。”根据所提供的材料,……他是一位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人物。从正反两方面的资料分析结果,本庭决定将不予批准被告人的政治庇护申请。
根据移民法第241条(b)(3),本庭发现被告人具有足够的理由证实他若回到中国,他的生命和自由将会受到严重威胁。因为他是中功组织的成员。持有不同政见。而他的中功组织被认为与宗教有关,这些都将会使他受到中共的迫害。被告人已提供了大量的材料,国务院也列举了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以上所述的任何一条都会使被告人受到中共的迫害。本庭没有发现被告人在入境之前犯有严重的刑事罪,前面已提到,在提供的材料中,确实是有指控被告人犯有刑事罪的。但是“证据不足”。显然,如果被告人是一个连续作案的YY犯,那应该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依据移民法条例,可以被定性为罪大恶极的重犯。可是,被告否认对他的所有指控。前面已有所述。本庭审阅了所有的资料,但都是“证据不足”。因此,本庭决定将给予被告人“不递解出境”的判决。
根据联合国规定的“不递解出境”“反虐待保护法”,本庭仔细研究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发现《2000年关于国际宗教自由在中国年度报告》最具有说明力。这份报告发表于2000年9月4日,报告中,美国民主人权组织和国务院的文章中例举了大量事实,揭露了中共残酷镇压法轮功成员……。在同一报告中国务院提到:“与法轮功竞争的中功气功组织以XX罪名遭中共取缔。中功领袖 张宏宝被中共以YY、伪造及非法越境而起诉。”根据最近的一则新闻报道,2000年1月,一名中功地方组织负责人,以非法行医罪名被判两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也提供了证据,指证中共逮捕了他的工作人员及中功追随者。本庭关注到报告中陈述的事例。……这也足够说明了被告人害怕回到中国后,会遭到中共迫害的理由。本庭认为没有理由将被告人遣返中国而遭受中共的迫害。本庭同时认为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是不成立的。因此,本庭决定给予被告人“反虐待保护”身份。
综上所述,本庭作出以下判决:
本庭不予批准被告人的政治庇护申请。
根据移民法第241(b)(3)规定,本庭批准被告人“不递解出境”。
本庭并同意给予被告人“反虐待保护”身份。
本庭中止被告人的政治庇护审理程序。
Dayna M DIAS
移民法庭法官:丹那・迪亚斯
(签名)